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搞好街道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廉洁勤政建设,促使党内民主生活会正常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第二条 会议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目的,防止把会议开成单纯的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会议。
第三条 参加对象应为党工委全体成员,实到会人数应大于应到会人数的80%,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请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代表等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民主生活会的次数,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要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街道中心工作或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确定好议题,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提前7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提前3天报告区纪工委、区委组织部,以便纪工委、组织部派人参加。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确定后,党工委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坦诚交流思想,为开好会议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组织书记如实反馈给本人,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征集到的合理意见建议,准备个人发言提纲。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上,与会同志要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2.党组织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3.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4.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5.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依法行政情况;
6.分管领域完成工作和任务情况;
7.其他重要问题。
第八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不能只有自我批评而没有相互批评,或只有相互批评而没有自我批评。要通过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达到纯洁思想、化解矛盾、帮助同志、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九条 党员干部自我批评时,要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和错误,反映真实情况,亮出真实思想,防止和克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
第十条 对待批评应坚持“言者无过、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不准压制批评,不准打击报复批评者。违者,必须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通报征求到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因故缺席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在会议上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对有条件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需要研究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出题目,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方案,积极整改;对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在会后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楚;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将整改措施用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应记入区委组织部统一印发的《党支部活动记录本》中,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应参加人员、应到会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会议议题、发言者姓名、发言要点、组织意见等。
第十五条 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日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民主生活会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上级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后,要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
第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书记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
2.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同其他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街道领导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3.召集、主持民主生活会。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党工委书记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对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4.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恳接受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
5.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了过好民主生活会以外,还要无条件的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接照组织生活的要求,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如实汇报自已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不得以领导者自居,把生活会变成布置工作的会议。
第十九条 各社区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参照民主生活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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